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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市道路不再有“拉链”
来源: 网络 日期:[ 2008-08-24 16:27:43 ] 作者:网络 浏览: 227

    听到这样一个笑话:儿子每天跟着爸爸经过一条新修的马路去幼儿园。第一个星期,马路上挖开一条沟,爸爸告诉儿子:“这是自来水公司在安装自来水管道。”第二个星期,马路填平了,可又挖开了,爸爸告诉儿子:“这是供电局在安装地下电缆。”第三个星期,马路填平了,可又挖开了,爸爸告诉儿子:“这是煤气公司在安装煤气管道。”儿子奇怪地问爸爸:“他们为什么要把马路挖来填去,为什么不一起干呢?”爸爸解释说:“因为各项工程不属于一个系统管理。”儿子反问道:“那为什么不给马路装上一条拉链呢?这样挖来填去,他们不怕麻烦吗?”

  “马路拉链”的说法,是否从这个笑话中得来不得而知,但在当前各大城市里,的确常年活跃着这样一支大军,他们整天忙着给马路“开膛破肚”,铺设让人眼花缭乱的管道。马路修好后,建地下管道时挖开一次,地下走电缆时再挖一次,这样挖来挖去,使平坦的城市道路在“开膛破肚”中被反复折腾着。

  “马路拉链”给一个城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有一个数据可间接反映出这种浪费:传统的道路管道施工中,每公里仅“破路费”就需30万元~80万元。有关数据表明,南方某市去年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造成的损失超过5000万元,而其所在的省每年因此至少损失1亿元以上。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治理“马路拉链”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若“拉链马路”是因建设单位没有及时移交工程档案造成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严格治理“马路拉链”。如济南比较早地颁布《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随便“开膛破肚”。

  据有关消息,北京市将于8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对于道路中经常出现的“马路拉链”问题,《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共用管廊。

  专家分析,“马路拉链”现象一般不是施工者擅自为之的,大多是得到了职能部门的批准,有些甚至直接就是职能部门要求做的。很多的时候,拉“拉链”者能有恃无恐,是因为他们缺乏责任意识。因此,明确法律责任,并且积极地对拉“拉链”者问责,这才是带给城市道路“终身幸福”的有效方式。因此,这些硬性规定对于遏制“马路拉链”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有关人士也认为,“马路拉链”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少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因此,治理“马路拉链”现象的根本,在于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改革目前政出多门的行政体制,单靠硬性规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目前处于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新建道路,因沿路居民较少,未铺设网络宽带、数字电视等地下电缆,而随着沿路居民迅速增加,这些电缆又急需铺设。如果不允许开挖马路,居民们是否非得等到5年之后才能用上宽带、看上数字电视?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在缺乏明确产权界定的情况下,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部门利益,随意挖掘道路,铺设管道,最终导致了城市道路的“拉链”现象,其中浪费的是公共资源,受到轻视的是公众出行和公共安全。因此,对于“马路拉链”这一城市顽疾而言,有硬性的法律规定作为保障是基本,各部门机构间进行充分的合作交流,坚决杜绝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是关键,而尊重公众的意志,充分听取民情民意,才能真正使得城市道路的“拉链”现象自然而然地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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