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办理部门:
局规划工程科 联系电话: 8200552
局窗口 联系电话: 8209941
(三)办理对象 :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设的,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超过2年。
(四)办理条件:
1、申请者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审批的项目应符合审批依据。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五)办理程序:
1、申报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材料要求准备资料报送窗口;
2、窗口受理转局有关科室;
3、规划局经现场踏勘、设审会审查后,对同意办理的项目,申报人至窗口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好后交窗口;对不同意的项目由窗口向申报人发放《退件通知书》;
4、窗口受理转局有关科室办理;
5、申报人在规定时限至窗口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
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3—8223582
(九)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临时建筑申请表;
2、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3、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上作出的总平面图2套;
4、施工图2套;
5、属原有建筑物改造的,须提供原有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证或产权证。
注:1.需提交复印件的材料,携带原件交窗口审核